0371-63716661

注会《经济法》知识点: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

来源:河南百业会计新郑市校区 发布时间:2017/4/26 11:36:30

 1.可变更、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

  (1)重大误解

 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,一律属于可变更、可撤销的民事行为。

  (2)显失公平

 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,一律属于可变更、可撤销的民事行为。

  【解释】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,应当是“订立合同之时”。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,导致显失公平的,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。

  (3)乘人之危

 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“合同”,不论是否损害利益,一律属于可变更、可撤销的合同。

 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,属于无效民事行为。

  (4)、胁迫

  受、胁迫而订立的“不损害利益的合同”,才属于可变更、可撤销的合同。

注册会计师

注册会计师


  这个世界是公平的,你想要想得到,就得学会付出和坚持。每个人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决定生活的样子!你每一次的付出,都会在以后的日子里一点点的回报在你身上! 预祝CPA考试成功!

领取试听课
每天限量名额,先到先得
温馨提示:为不影响您的学业,来校区前请先电话或QQ咨询,方便我校安排相关的专业老师为您解答
  • 详情请进入 河南百业会计新郑市校...

关于我们 | 招生信息 | 新闻中心 | 学校动态

版权所有:搜学搜课(www.soxsok.com)